审法院认定的主要要点就是未经司法审计而推定合伙项目不存在亏损没有法律依据,且应该受理被告的反诉一并处理,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五、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法律分享合伙投资的基本原则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967条有明确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民法典》第973条又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发生退伙时,投资人无权直接要求返还当初的投资款,而是要依据合伙体或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情况,终依据合伙体或合伙项目的资产结余进行分配返还,而不是直接依据当时投资时的投资金额作为返还的直接依据。所以,公司及管理人在选择投资合伙人要特别注意,要注意选择有投资法律风险的投资人,投资人要具备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基本法律思维,并且要在合伙之前签订有效的合伙协议,防止合伙期间发生**时有合伙合同作为解决**的基本依据。遇到债权问题?吴剑勇律师能为您带来法律的曙光。浙江专业经济纠纷律师顾问
基本情况众所周知,法定人是由公司聘请的,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对外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有很多公司的法定人是由公司股东担任,也有一些公司的法定人是职业经理人,由股东、投资人专门为公司经营而聘请的经营人员,在公司内部领取工资薪金等职业报酬的人员。很多公司法律文件上,除了有公司盖章之外,还会依据相对方的要求,由法定人履行签字义务。哪么问题就来了,公司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件当中除了公司盖章之外,还同时有法人签字,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即由谁来承担该份文件上的法律责任?是由公司单独承担责任?还是由法定人单独承担责任?还是由公司与法定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有部分公司被股东或法定人或实际控制人掏空,如何追究这些人的法律责任。还有部分公司是合法合规的经营,甚至聘请了职业经理人运营与管理,这些职业经理人与法定人的身份在付款承诺书上或其他法律文件上履行了签字义务,签字的法定人是否要与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现实情况当中,法定人将公司掏空的情况较为突出,公司注册资本高达上千万元,资产负债表也显示现有资产数千万元,公司却对百万元甚至是几十万元的债务却没有偿还能力,不能让人感觉到公司被实际掏空的可能。浙江专业经济纠纷律师顾问经济案件处理,选择吴剑勇律师,让您安心又放心。
该聊天记录中所述借款的数额、利率及还款情况均可与陈x的陈述相互印证。就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200,000元,唐xx称与本案无关,但始终未明确究竟是双方之间哪一笔或哪几笔的钱款往来对应该笔200,000元。并且,唐xx在微信聊天中称其可向陈x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条,然而唐xx并未提供任何与此相关的书面借条,也未提供其所谓将钱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转款凭据。故本院认为,2015年4月3日陈x向唐xx出借200,000元钱款一节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认定。唐xx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占有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而言,唐xx借款后已按年利率12%自2015年5月起归还陈x23个月的借款利息,故唐xx仍需向陈x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及出借钱款的实际交付行为。本案中,有银行的转账流水为证,双方对钱款往来均无异议,故争议焦点为陈x、唐xx是否就2015年4月3日的转账20万元达成借贷合意,陈x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首先,陈x、唐xx之间不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且互有几十次、金额高达近百万元的转账行为,在系争20万元转账的当日另有6万元的转账,陈x对该6万元钱款性质也辨识不清,在无借条等明确借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甄别每笔钱款的性质。其次,陈x为证明借贷合意提供微信聊天内容及银行流水中“利息”的备注,关于“利息”的备注,鉴于双方之间有商业投资合作行为,不宜作狭义的借款利息的解释,唐xx辩称系投资款的股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借款利息,也难以认定是哪笔钱款,按多少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且标注了三次,不能因此推断每笔2,000元均系利息,更无法推断均系系争20万元的利息;关于微信聊天内容,暂不论是否完整,就陈x提供的聊天文字来看,虽然双方都提及了20万元,但均未明确是哪笔转账,也未就20万元系陈x、唐xx之间的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反而陈x有要求唐xx承担担保责任及提供唐xx所说的朋友借条之述。经济案件,找吴剑勇律师,专业可靠。
当事人上诉之后,代理律师只能在《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中规定的三个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律要点中寻找突破口。二、本案基本情况1、诉讼双方是多年的好友,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极其频繁,并存在多种性质,即有借款,也有投资款,还有平时购物游玩而临时形成的垫款,当然还有利息的还款。2、因为双方是朋友关系,所以双方之间的诸多经济往来没有签署法律文件,借款也没有出具借条或收条之类的有效法律文件。后来基于各种原因,被告不不归还利息,还以实际没有借款行为进行狡辩。3、原告委托其他律师依法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案号:(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原告委托原来的代理律师上诉二审,二审仍然判决原告败诉(案号:(2020)沪02民终1427号)。三、吴剑勇律师重新代理1、吴剑勇接手本案之后,重新整理证据,整合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基础,重新进行了一审、二审诉讼,后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撤消原审判决,并直接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吴剑勇律师在本案二审成功的要点,主要是能够基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充分利分一审法院对证据分析的逻辑错误及矛盾。面对复杂的经济案件,吴剑勇律师是您的坚实后盾。浙江专业经济纠纷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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