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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中院认为,原告程某向被告汤某出借借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认定,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级法院终判决如下:撤销原状,并直接依法改判为被告汤某向原告程某归还借款及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的利息。四、吴剑勇律师建议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接手本案之后,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上诉二审程序的把关把控,在没有借条、借据等书面借款凭证的前提下,公平公正的审查本案其他各类间接证据,结合双方的陈述意见,终是依法撤消了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依法改判被告全额返还借款及利息,给了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但原告在借款之后没有让被告出具借款凭证的教训是值得大家注意与反省的。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没有借款凭证,再加上诉讼双方之间存在高达百万元级别的往来,所以导致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实。虽然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终主持了司法公正,但请大家一定要知道,打赢一审判决的胜诉才是重要的。如果一审判决败诉,要期望二审主持公正改判概率是比较低的。而且诉讼是有成本的,不有律师费及上诉费的经济成本,还有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浙江供货合同律师吴剑勇律师,处理经济案件的高手,为您的利益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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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基于愤怒与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被告程某正是利用诉讼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的往来的转账及流转来混淆事实。一审法院也正是因为没有借条、借据、收条等有效的法律凭证,无法直接证明汤某向程某借款的基本事实,无法证明诉讼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被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程某败诉了。原告程某委托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上诉到中级法院之后,中级法院经过重新对诉讼双方全部证据及抗辩意见进行审查,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直接判决汤某向程某返还借款及利息,终得到了合法的,没有造成借款的损失。虽然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原告程某胜诉,但本案的教训却值得注意,不论是基于朋友还亲戚,建议借款时都应该出具借条等有效的借款凭证。二、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本案由上海杨浦法院一审审理,杨浦法院审理认为的主要观点大致如下: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及出借钱款的实际交付行为。本案中,虽然有银行的转账流水为证,双方对钱款往来本身没有异议,争议焦点为转账是否达成借贷合意,原告程某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杨浦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且互有几十次、金额高达百万元的转账行为。经济案件律师价格?吴剑勇律师提供公正透明的报价,值得信赖。浙江供货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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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25日又开具给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货款**为338,375元,相应公司承诺将尽快付清所欠货款,迟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1日。为证明原告共向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销售总金额,原告提供了销售清单35份,转账凭证13份,其中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转账52,991元,于2020年12月7日转账133,059元,于2020年11月25日转账40,075元。被告C装潢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转账479,366元,于2021年8月27日转账149,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转账295,564元。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转账30,000元。案外人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转账101,,于2020年10月26日转账105,,于2020年10月30日转账111,250元。另有共有3笔不明户名的转账共500,000元,原告认可为被告转账。对于侍款事实,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认为其只是代位付款并非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关于被告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责任。原告根据《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要求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虽然在该份文件上盖章,但并没有表达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作出了。浙江供货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