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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劳动仲裁二级工伤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5日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要求企业支付薪酬有何处理原则?上海高院意见:(一)对于企业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求企业支付薪酬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符合以下情形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以受理,但应慎重审查其诉讼请求;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经工商登记变更;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虽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通过变更决议;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不能行使法定职权。(二)审理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凭单位盖章确认的欠薪证明,要求企业支付高额薪酬的,或者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予以确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防止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实务中是按天计算。静安区劳动仲裁二级工伤赔偿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到公司正常上班,但公司未安排女职工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现公司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天未享受的1小时哺乳时间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支持?上海高院意见:《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和2012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但未规定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视作加班。同时,女职工享受的产后1小时哺乳时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倾向意见认为,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静安区劳动仲裁二级工伤赔偿劳动者持欠条要求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利息的诉请,可以支持。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劳动者持欠条要求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利息的诉请是否支持?上海高院意见: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倾向意见认为,虽拖欠劳动报酬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争议纠纷,但只要单位对欠薪事实无异议且出具书面欠条,原劳动法律关系就已转化为一般民事欠款纠纷。故劳动者持欠条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应依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单位在欠条上写明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和相应利息的,法院可判决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利息的诉请。如单位在欠条上明确支付劳动报酬期限但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法院可判决不支付利息;但如单位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而要求单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法院是否允许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将原仲裁申请的经济补偿金变更为赔偿金的?上海高院意见: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法院审理范围并不当然局限于裁什么审什么。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只是存在未提前有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无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无论主张经济补偿金还是主张赔偿金,其诉请均基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相同的民事行为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经法院释明后应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同时,如不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请,一方面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请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另一方面也可能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综上,倾向意见认为,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诉讼阶段又要求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一审法院在向劳动者充分释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法律规定适用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后,劳动者仍要求将诉请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应予准许。用人单位不可以无理由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否则将助长单位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劳动仲裁二级工伤赔偿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或者合同期限成立。静安区劳动仲裁二级工伤赔偿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对于企业人力资源高管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职务便利,故意造成未签订书面合同假象,如何处理?上海高院意见: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静安区劳动仲裁二级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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