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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建筑工程隔声检测系统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9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本标准为***发布。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可操作性标准。汕头建筑工程隔声检测系统

   装配式钢结构模块建筑技术指南规定

    2.1.1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块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模块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与《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有关规定;

     2水、暖、电、燃气、通风和空调等管线安装及孔洞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墙中所有电器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3)分户墙上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满足分户墙隔声设计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4)上下层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措施。

    2.1.2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块建筑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等的有关规定;

    2模块建筑**护系统拼接缝隙处保温构造应连续可靠,防止出现冷热桥。 汕头建筑工程隔声检测系统隔声检测看这里,专业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经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
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既有建筑实施整体改造的,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
第七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碳统计、碳审计、碳监测、碳公示等制度和机制,推动实现建筑领域碳中和。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建筑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成效评估体系和奖惩办法。
第八条 市、区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前款规定的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在低频段(通常指低于400Hz,特别是低于100Hz),不能期望被测房间内达到扩散声场条件,特别是当房间容积只有50m'或者更小时。房间尺寸至少为一个波长的一般要求,在比较低频段不能满足。在低频段房间简正模式少是房间空间内存在驻波的原因。

    简正模式的激发主要依赖于声源位置。隔声量主要取决于被激发的房间模式。在低频段即使重复率不差,再现率也会很差。

    为了减少测量结果的离散性,对房间内声场的激发和采样还应采取更多的措施,房间必需满足特定的要求。

    在小容积或者尺度不理想的房间内,低频段的测量未必总是能够获得可靠的结果。对于比较低频带中心频率,房间至少有一个尺寸要满足一个波长,而另一个尺寸是比较低频带中心频率的半波长,并且应有空间供按要求放置声源与传声器。 隔声检测报告提供-广州翁迪仪器!

机场周边噪声监测方法



测量条件


气候条件:无雨、无雪,地面上10 m高处的风速不大于5 m/s,相对湿度不应超过90%、不应小于30%。


测量仪器的选用


标准要求测量仪器精度不低于2型的声级计或机场噪声监测系统及其他适当仪器。声级计的性能要符合GB 3785(新标准为GB/T 3785)的规定。


测量仪器的校准


对一系列飞行事件的飞行噪声级测量前后,应该利用声校准器,对整个测量系统的灵敏度作校准。1级仪器使用1级声校准器,2级仪器使用1级或2级声校准器。


传声器位置


测量传声器应安装在开阔平坦的地方,高于此地面1.2 m,离其他反射壁面1 m以上,注意避开高压电线和大型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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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要求,促进深圳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需按照《条例》第六条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许可事项。

  三、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专业技术能力建设。目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认可机构,已经开展了关于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能力的认可工作,通过认可的单位,在其证书“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编号”一栏上,将会列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相关验收标准。鼓励有能力的单位积极申请相关认可。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做好《条例》的学习宣贯和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6月28日 汕头建筑工程隔声检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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