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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职业卫生分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进行就住、检查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常见职业卫生分类

    2)听觉疲劳指较长时间停留在强烈噪声环境中,引起听力明显下降,离开噪声环境后,听阈提高超过15dB(A)~30dB(A),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十小时听力才能恢复。(2)长久性听阈位移是指噪声引起的不能恢复到正常水平的听阈升高。根据损伤的程度,长久性听阈位移又分为听力损伤及噪声性耳聋。1)听力损伤听力曲线在3000Hz~6000Hz出现“V”型下陷。此时患者主观无耳聋感觉,交谈和社交活动能够正常进行。2)噪声性耳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随着损伤程度加重,高频听力下降明显,同时语言频率(500Hz~2000Hz)的听力也受到影响,语言交谈能力出现障碍。(3)爆震性耳聋在某些生产条件下,如进行爆破,由于防护不当或缺乏必要的防护设备,可因强烈所产生的振动波造成急性听觉系统的严重外伤,引起听力丧失,称为爆震性耳聋。根据损伤程度不同可出现鼓膜破裂,听骨破坏,内耳组织出血,甚至同时伴有脑震荡。患者主诉耳鸣、耳痛、恶心、呕吐、眩晕,听力检查严重障碍或完全丧失。2.听觉外系统危害噪声还可引起听觉外系统的损害。主要表现在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常见职业卫生分类对企业来说职业卫生在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可参考以下文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评价的标准预评价标准: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6、《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控评标准: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6、《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用人单位在在职业卫生需要做哪些工作?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局长骆琳2012年4月27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章总则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第五条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惠州做职业卫生检测大概多少费用?常见职业卫生分类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常见职业卫生分类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常见职业卫生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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