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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园区环境监测协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

“企业都在玩猫腻,减排在做手脚。我们在河北正定县暗访一家企业时,发现两个烟囱都向外排烟,但第二天明查时,企业则称部分设施故障,当日停产。”华北督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在线监测也是重灾区,很多地方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形同虚设,数据失真情况严重。河北新乐市东方热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混乱,当实地测量其烟气出口数据时,发现与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数据有明显差异。“环境检测数据造假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地方一位环保系统人士表示,企业造假手段层出不穷,环保部门虽能对其进行24小时监控,但只有从数据上几乎看不出任何问题。记者了解到,2015年下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共查实8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从事污水厂运营管理、设备维护维修、管网维护、污水处理技术咨询。东莞园区环境监测协会

水环境监测   引入第三方采样。国家在地表水环境监测方面正在经历重大,未来所有国考断面都采取“采测分离”模式,将监测事权上收,实现“国家考核、国家监测、数据共享”,比较大限度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近日,环境保护部第七督导组赴深圳、广州,对地表水环境监测事权上收进行督导。而目前全省106个国家考核断面桩全部安装完毕,广东正积极推动地表水事权上收各项工作。比较大特点是“采测分离”此次地表水环境监测比较大特点就是“采测分离”,即将国家考核断面水样采集和分析测试工作交由不同单位承担,改变现行属地监测模式,从机制上与利益相关方脱钩。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水质采样监测和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工作,第三方机构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采样并对水样加密混合后,随机分送至各分析实验室。并强调全流程各环节留痕质控,能够在更大程度上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准确性。东莞园区环境监测协会东莞纳入环保部门监管的工业企业多达2.6万余家,环境监测任务越来越繁重。

东莞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环境监测社会化实施以来,被监测单位普遍反映检测报告效率提高了很多。”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室主任邓奕球说,“过去是一个市监测中心站100多人在忙,如今是8个机构几百人做事;而且,体制机制不同,公司更讲成本核算、工作效率。”面对1200多家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以及监督、执法监测任务,广东省东莞市在环境监测社会化改变过程中找到了“出路”,尝到了“甜头”。东莞市环保局副局长吴对林说:“东莞市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改变,由过去直接提供转为现在购买服务,盘活了社会资源,推动了监测产业的发展,将‘技术放开、管理强化’的思路落到了实处,实现了环保部门从‘运动员’到’裁判员’的转变。”

关于免征环境监测服务费的公告。根据《广东省发展改变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型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2016年4月1日起受理的委托监测和2016年4月1日起我站各类指令性监测),中山市环境监测站对符合免征条件企业(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免征环境监测服务费。符合免征条件企业在领取监测报告时,须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备案;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备案,并否则不予免征。特此公告。开展生态环境检测需申请何资质/备案?

    第十九条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损毁、偷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 加大校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力度。东莞园区环境监测协会

通过计量认证项目637个。东莞园区环境监测协会

    来信:现有一地下石膏矿开采项目,其采矿区距离湿地保护区(缓冲区)约5000m,项目的采矿深度约为500m。根据该项目的开采利用方案,在项目的运营期每天要排出约5000立方米的地下坑涌水,经过周围的小河(3类地表水)排入湿地保护区内的湖泊(规划为3类地表水)。通过对石膏矿区探矿孔地下水的监测(COD小于8mg/l,砷小于,镉小于)其地下水水质的各项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3类水质的限值。请问:1该项目的坑涌水在经过自身利用和周边农田灌溉后的多余部分能否通过小河排入湿地保护区的湖泊?2如果能排是否需要核算COD和重金属的总量控制指标?回复:您的来信《满足地表水III类的坑涌水是否可排入湿地湖泊》收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坑涌水能否排入湿地湖泊该项目的坑涌水能否排入湿地湖泊,应根据湿地保护区设立文件及相关管理文件、石膏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合坑涌水污染特征及受纳水体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判定。二、关于是否核算总量(一)COD等主要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COD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不得超总量指标排污。 东莞园区环境监测协会

标签: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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