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中常用美白剂配料有哪些?
从组成看,进口化妆品一般是由各种原料经过物理混合得到的产物,进口化妆品的功效可以看做是其所使用原料功能的集中体现。也就是说美白进口化妆品所具有的美白功效,依赖于进口化妆品中添加的美白剂品种及用量。除了以物理遮盖方式达到美白增白效果的进口化妆品外,目前,美白进口化妆品的作用机理主要包括:抑制黑色素的生成,阻断黑色素的转运,还原黑色素,促进表皮黑色素的脱落等,根据配方中所用具体美白剂不同,产品的美白作用通常是通过其中一种或多种机理及原料组合来体现的。在我国及日本、韩国化妆品中常用的美白剂包括:熊果苷、烟酰胺、光甘草定、苯乙基间苯二酚、抗坏血酸(即维生素C)、抗坏血酸葡糖苷、3-邻-乙基抗坏血酸、抗坏血酸磷酸酯镁、凝血酸、甲氧基水杨酸钾、红没药醇等。其中美白植物成分主要包括油溶性甘草提取物、构树叶提取物、母菊花提取物等。二氧化钛、氧化锌、云母、滑石粉等原料是常用的物理美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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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以下简称《目录》),对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进行了更新。根据公告要求,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了《目录》规定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该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取得注册或完成备案但产品配方中使用了《目录》更新后新增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通过变更配方,替换或删除相应禁用原料的方式,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拟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办法》规定的注册备案变更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并按照新产品注册备案资料要求提交相应的检验报告、安全评估等相关安全性资料。已经按照承诺制审批程序完成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的产品,注册人可在国家药监局开展事后技术审查之前,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变更申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逾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物流园区报关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进口化妆品进入国内市场前,东尔公司可以为您提供流水线中文标签贴标服务!
常用的进口化妆品成分有哪些?
(1)基质类成分,含量较多,如水、乙醇、矿物油、凡士林等。
(2)皮肤护理成分,如具有保湿作用的甘油、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解物等,能修复角质层的神经酰胺、维生素E等,能帮助去角质的水杨酸、溶角蛋白酶等,能抗氧化的超氧化物歧化酶(SOD)、维生素C衍生物等,能滋润肌肤的荷荷巴油及乳木果油等。
(3)护发成分,包括帮助头发柔顺的成分,如聚二甲基硅氧烷(硅油)、季铵盐、维生素E等;帮助去屑的成分,如吡硫翁锌、水杨酸等。
(4)酸碱度调节成分,常用的酸碱调节剂有柠檬酸、磷酸、酒石酸、磷酸二氢钠、三乙醇胺等。
(5)防腐剂成分,常用的有羟苯甲酯、羟苯丁酯、羟苯乙酯、羟苯异丁酯、羟苯丙酯、山梨酸钾、苯甲酸钠、三氯生、苯扎氯铵、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苯氧基乙醇、氯酚甘油醚、脱氢醋酸钠等。
(6)清洁剂,如洗发产品及沐浴露中常用的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月桂醇硫酸酯钠及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等;氨基酸洗面奶中常用的月桂酰谷氨酸钠、月桂酰肌氨酸钠及月桂酰胶原氨基酸钠等;洁面膏中常用的天然油脂(脂肪酸)和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进口化妆品备案已失效情况下,能否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法规规定,对不再生产、进口的产品,进口化妆品备案人可在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进口化妆品备案人主动注销产品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提高了监管部门效率。
进口化妆品备案人申请主动注销的进口化妆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进口化妆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而监管部门取消备案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进口化妆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进口化妆品的,监管部门将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所以,进口化妆品备案已失效时分两种情况:进口化妆品备案人主动申请注销(不存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进口化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进口化妆品如果是被监管部门取消备案,那么自取消备案之日起就不能继续销售了。 进口化妆品申报时需在报关单“产品资质”代码栏选择证件代码“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进口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
(二) 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2.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3.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比较大只能标识SPF30。4.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比较大只能标识SPF30+。
(三) 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2.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3.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4.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1. SPF值≥2,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C≥370nm。2. SPF值≥2,PFA值≥2。
(五) 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 1.取得化妆品进口du许可zhi批文,此批文需在北京食品dao药品监督办理。 。物流园区报关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
1.《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3.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物流园区报关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
“食品级”进口化妆品是对消费者的误导
一些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化妆品时使用了某些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因此,一些商家就借机称这样的化妆品为“食品级”进口化妆品,以表示其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更安全,特别是暗示家长,把这样的进口化妆品给儿童使用更安全,儿童即使吃了都没风险。事实上,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等,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进口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是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因此,化妆品不是为食用而设计的产品。在进口化妆品的日常使用中,如偶尔少量从口唇部摄入化妆品,例如:口红、唇膏被舔食入口,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这种摄入量较小,仍在安全容许的范围内。但如果儿童把进口化妆品误当作食品,主动大量摄入,则可能导致健康风险,如果出现不适症状,还应及时就医。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宣称“食品级”“可食用”等,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法规规定,应予禁止。 物流园区报关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